漏诊致死,刑责何以安放 ——从韩杰案看医疗事故罪的适用困境
[!ABSTRACT] 核心摘要
核心案例:江西抚州韩杰案——两岁患儿因呕吐就诊,儿科医生韩杰漏诊嵌顿疝致患儿死亡,民事赔偿 146 万元 + 行政处罚已落地,仍被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一年。
法律焦点: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五条”严重不负责任”的边界——一项查体缺漏能否触发刑事追诉?
十年轨迹:温红案无罪 → 李建雪案无罪 → 宁波小洛熙案 → 韩杰案入刑,刑事追诉力度显著升级。
核心追问:当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已经充分实现救济与惩戒功能,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基础是否仍然成立?
引言:未褪裤子的查体,刑事轨道上的百万医生
当一次未褪裤子的查体缺漏被推入刑事轨道,百万临床医生的执业安全感正在经受考验。
两岁患儿因呕吐就诊急诊,医生未做腹股沟查体,漏诊嵌顿疝,患儿转院途中死亡。民事赔偿 146 万元已落地,行政处罚已执行,但家属坚持刑事追诉。2026 年 7 月,二审维持原判——儿科医生韩杰因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一个已经付出沉重代价的诊疗过失,是否还必须以自由来偿还?
一、案情回溯:凌晨急诊
2024 年 2 月 17 日凌晨,江西抚州。两岁患儿因呕吐、腹部不适被送至健强第五医院急诊。接诊医生韩杰系儿科主治医师,当值为他一人。
腹部平片提示肠梗阻,韩杰安排补液保守治疗,建议进一步影像学检查,但患儿父亲拒绝。后患儿祖母同意拍片,结果显示肠道阻塞征象。韩杰予以输液并安排入院抽血。
早八点,韩杰交班下班。上午,接班医师维持原方案。下午,患儿病情急剧恶化,家属自行转院。转运途中患儿心脏骤停,最终在江西省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最终诊断:腹股沟嵌顿性斜疝、肠坏死、感染性休克、多器官功能衰竭。
鉴定结论认为,韩杰未褪下患儿裤子检查腹股沟区,是漏诊的直接原因。法院认定,腹股沟查体属于”低成本基础检查”,未执行该操作构成”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”。韩杰本人承认诊疗疏漏,但坚称不认同”严重不负责任”的定性。
[!quote] 韩杰案二审判决后公开发言
“我认可诊疗疏漏,但绝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。”
二、法律框架: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”口袋”边界
医疗事故罪规定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五条:
[!info] 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五条 【医疗事故罪】
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该罪自 1997 年入刑以来,核心争议始终聚焦于**”严重不负责任”**这一构成要件的边界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,列举了七种情形:
- 擅自离开工作岗位
- 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危急病患
-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诊疗
-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
- 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或医疗器械
-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、常规
- “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”
[!warning] 真正的争议焦点:第六项
上述七种情形中,前五项有较为明确的指向——擅离职守、拒绝救治、试验性诊疗、查对失误、违规用药。真正引发争议的,是第六项”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”——该项本身即构成一个开放性条款,其适用边界远不如前五项清晰。
韩杰案正是通过这一项定罪:法院认定未做腹股沟查体属于”严重违反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”。然而,一项查体操作的缺漏,是否足以达到刑法意义上的”严重违反”?这正是争议的核心所在。
问题在于,临床诊疗中的”规范违反”与刑法意义上的”严重不负责任”之间,是否存在一条清晰的等值线?如果一次查体缺漏即可触发刑事追诉,那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将远远超出立法者的初始预期。
三、近十年判例图谱:从审慎到扩张
梳理近十年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,可以看到一条从审慎适用到逐步扩张的轨迹。
3.1 温红案(厦门,2015—2023)
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温红,因一名 13 岁白血病患儿诊疗争议被以医疗事故罪追诉。2015 年 12 月患儿因脓毒症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,2019 年 2 月温红被批捕。
两份鉴定均认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,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。2023 年 5 月,一审宣判无罪,检方未抗诉。
此案历时七年有余,被视为医疗事故罪适用审慎期的标志性案例——即便追诉启动,司法仍保持了克制。
3.2 李建雪案(福州,2011—2020)
福建长乐某医院妇产科医师李建雪,2011 年值班时一名产妇因产后大出血死亡,由此陷入长达九年的刑事追诉。
2017 年一审判定犯医疗事故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2020 年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。
该案体现了早期司法对医疗事故罪入刑的谨慎态度——在技术过失与刑事犯罪之间,法院倾向于守住后者的门槛。
3.3 宁波小洛熙案(2024—2025)
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,一名女婴术后不幸离世。官方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,主刀医师被吊销执业证书,医院多人受行政处分,刑事立案追诉。
该案与韩杰案几乎同步发酵,共同标志着医疗事故罪追诉力度的显著升级。
3.4 韩杰案(抚州,2024—2026)
如前所述,韩杰因漏诊嵌顿疝致患儿死亡,民事赔偿 146 万元已执行,行政处罚已落地,仍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一、二审均以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[!danger] 司法适用的显著转向
从温红案的七年无罪,到韩杰案的快速入刑,医疗事故罪的司法适用正在经历显著转向。这一转向的背后,是患者权益保护意识的高涨与医患信任持续紧张的双重驱动。
但值得追问的是:当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充分实现了救济与惩戒功能,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基础是否仍然成立?
四、争议核心:过失的层级与刑法的谦抑
医疗行为中的过失并非铁板一块。学理上可以区分为三个层级:
| 层级 | 内涵 | 典型场景 |
|---|---|---|
| 技术过失 | 在现有医学水平和客观条件下,因经验、能力或信息局限导致的判断偏差 | 罕见病首诊、信息不全下的判断偏误 |
| 一般过失 | 违反了常规诊疗流程但尚未达到极端懈怠的程度 | 漏做某项查体、记录不规范 |
| 重大过失 | 严重背离基本职业操守 | 擅离职守、醉酒手术、故意篡改病历 |
[!warning] 刑法谦抑性原则
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,其适用应当对应最高层级的重大过失。这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要求——当民事填平和行政惩戒足以实现正义目标时,不应轻易启动刑罚。
韩杰案的特殊之处在于,它模糊了技术过失与重大过失的边界。法院认为,腹股沟查体是儿科急腹症的常规操作,未执行即构成”严重违反诊疗规范”。
但辩护方指出,凌晨急诊的客观条件限制——无超声科值班、家属一度拒绝检查、患儿不配合——都是影响查体质量的现实因素。将这些因素综合考量后,韩杰的行为是否已跨越了”严重不负责任”的门槛,存在合理的争议空间。
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责任分配。韩杰系首诊医生,但患儿从入院到转院经历了交班、多名医护人员参与后续诊疗、转运等多个环节。将体系性的质控失灵几乎全部归责于首诊一人,是否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?
[!danger] “首诊负责制”是否正在异化为”首诊背锅制”?
这个问题,不仅关乎韩杰个人的命运,更关乎百万临床医生的执业安全感。
五、寒蝉效应:已经发生的连锁反应
韩杰案二审判决公布后,医疗行业内部反应剧烈。多家医院被报道关停了部分儿科急诊科室,基层医生群体中”防御性医疗”的讨论空前热烈。
[!info] 什么是”防御性医疗”
防御性医疗,是指医生为规避执业风险,倾向于开具更多检查、更多会诊、更多转诊,即便临床判断认为并非必要。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,是医疗资源的进一步浪费和患者就医成本的攀升。
医学是一门概率科学,而非确定性工程。漏诊,作为临床实践中客观存在的风险,不可能通过刑罚威胁被彻底消除。当”漏诊即犯罪”的信号被传递给整个行业,受到伤害的不仅是医生群体,更是每一个需要被诊治的患者。
六、制度出路:在保护患者与善待医生之间
韩杰案折射的,是中国医疗事故处理体系中一个长期悬而未决的结构性矛盾:
[!danger] 结构性矛盾
医疗事故罪”严重不负责任”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,第六项的开放性与兜底条款的弹性空间缺乏有效的司法约束,导致技术过失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。
解决这一矛盾,有两条路径值得探讨:
6.1 路径一:司法限缩性界定
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,对”严重不负责任”进行限缩性界定,明确将一般性的诊疗规范违反排除在刑事追诉之外,将医疗事故罪的适用严格限定于极端渎职情形。
6.2 路径二:刑事入罪的根本性调整
在更根本的层面上,学界已有呼声建议择机修订刑法,将医疗过失致害统一纳入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轨道,仅在极端恶性情形下保留刑事追诉的可能。
结语:让情感的诉求与理性的裁量各归其位
[!ABSTRACT] 核心原则
刑事追诉应当是对极端渎职的最后惩戒,而非对诊疗瑕疵的常规回应。
患儿的生命值得最深沉的哀悼,家属的悲痛值得最充分的共情。但法治的意义,恰恰在于让情感的诉求与理性的裁量各归其位。
在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已经充分落地的前提下,刑事追诉的克制,不是对医者的偏袒,而是对刑法尊严的守护。
两岁幼童的逝去是一场本可避免的悲剧。但避免下一场悲剧的方式,不是让每一位临床医生都在恐惧中拿起听诊器,而是建立一套权责清晰、层级分明的医疗事故处理体系——
让民事的归民事,行政的归行政,刑事的归刑事。
唯有如此,患者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可持续的保护,医生的执业环境才能回归理性与尊严。
[!info] 参考来源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五条
- 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
- 韩杰案一审、二审判决书公开信息
- 温红案(厦门,2023 年一审无罪)公开报道
- 宁波小洛熙案官方调查通报
- 李建雪案(福州,2020 年终审无罪)公开报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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